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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24 浏览量:4773
根据律师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因犯罪而不颁发执业证书的仅限于故意犯罪而不包括过失犯罪,这里只有犯罪性质的要求,而没有犯罪轻重程度和刑种性质的限制,也没有刑满后一定期限的限制,即只要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终生不能从事律师工作。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9)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 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规定
· 律师的概念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