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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24   浏览量:3551  
  

  申请律师执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是成为一名律师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才具有律师身份,才能以律师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世界各国对律师身份的取得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一般要求必须具有高等的法学教育学历,经过相当时期的见习,通过相关考试或者考核合格,方可授予律师身份。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就是对自然人、法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以,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人首先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宪法是申请人申请律师执业的最基本的要求。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执业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何衡量申请人是否具备了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申请人须通过相关的考试。在我国,申请律师执业,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只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理论水平的一个认定,申请人申请律师执业,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所以,规定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才能申请律师执业。

  (4)品行良好。律师执业,不但要遵守法律,而且要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品行良好是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基础。

  此外,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

  适用上述规定,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我国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创建律师制度和1978年恢复律师工作初期,一直采取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做法,实践中存在较多弊病。为了保证律师队伍的素质,提高授予律师资格的公平性,1986年,司法部在借鉴国外做法和总结各地律师资格考试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取得律师资格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统一考试。2002年,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建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统一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自2018年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之前通过考核、律师资格考试、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及特批的律师资格也应有效。

  (2)享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3)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 律师执业的准则和执业保护

· 律师的概念及职责

·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情形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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