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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24   浏览量:5131  
  
  根据律师法第四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对律师执业条件的审核。例如,第六条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对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审核。例如,律师法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3)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例如,律师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4)对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如律师法规定,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

·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情形

· 律师特许执业制度

· 应当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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