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享有按照协议接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与自然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另一种是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转移的一种方式,它是我国立法机关总结我国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创造出来的一种遗产处理方法。遗赠扶养协议是由遗赠人与扶养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它应以书面形式签订为宜。遗赠扶养协议包括遗赠和扶养两方面的内容,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的具体内容和办法。协议双方应在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遗赠扶养协议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方式相比较,它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
扶养人应当履行对受扶养人的扶养义务,即按照协议为受扶养人提供生活资料并照料受扶养人的生活。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受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受扶养人的亲属也可在继承开始时,诉请法院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法院酌情对扶养人受遗赠的具体数额予以必要限制。
受扶养人负有按照协议将指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即遗赠扶养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受扶养人生前有权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将其擅自处分(如变卖、赠与、设定抵押等),以保障扶养人能够取得受遗赠的财产。受扶养人擅自处分协议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致使扶养人的受遗赠权无法实现的,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应由受扶养人补偿扶养人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继承开始后,扶养人才发现协议指定由其受遗赠的财产已由遗赠人生前处分掉了的,有权诉请法院以遗赠人的其他财产抵偿擅自处分的财产,或者在没有其他财产抵偿时,应由该项擅自处分财产的受益人或对遗赠人生前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责赔偿扶养人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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