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放弃
一、继承权放弃的概念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确认继承权放弃时,司法实践中还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以后做出。因为于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并不享有可以处分的主观权利,仅享有客观权利,而客观权利仅是一种资格,是不得抛弃的。
(2)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在遗产分割前做出。因为遗产分割之后,遗产已转化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这时,继承人即使放弃所得遗产,放弃的也已经不是继承权,而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二、继承权放弃的方式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而为之,默示的方式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
放弃继承是要式行为,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即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在诉讼中,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但不论以何种形式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都必须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发生放弃继承的效力。
三、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继承权放弃的效力,是指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实践中,有如下问题需要把握:
(1)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就不为继承,退出继承法律关系。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不仅不承受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也不得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在此,放弃继承权的人虽不得取得遗产,但不能随着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作出而免除一切责任。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占有遗产的,应将遗产交付给其他继承人。在未交付之前,对占有的遗产仍有保管的义务和责任。
(2)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翻悔。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决定承认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的翻悔。这一点在适用上应当注意,只有在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如有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才可允许其撤销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能取得遗产,其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及于晚辈直系血亲,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四、被放弃的继承份额的处理
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应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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