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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继承方式并存时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4   浏览量:633  
  


  在同一继承关系中,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同时考虑到各种继承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遵循以下顺序:

  (1)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是因为,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当然应当先用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部分,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2)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部分清偿税款和债务仍有不足的,即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效力相同,不存在先后顺序问题,应当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税款和债务。这里所说的比例,是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各自所得遗产的比例。

  按照限定继承原则,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对于超过其所得遗产部分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当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自愿清偿的,法律不作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 限定继承原则及其例外

·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当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原则

· 遗产管理人可以获得报酬的规定

· 遗产分割应保留胎儿遗产份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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