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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遗嘱及其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0 浏览量:1155
录音录像遗嘱,是指以录音或者录像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可分为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机、录音笔、录音带等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遗嘱;录像遗嘱是指以录像机、照相机等可以录制声音和影像的器材所录制的遗嘱人的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录音录像遗嘱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里的见证人需要和遗嘱处理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应当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即遗嘱见证人应当具有见证能力,且不能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人在场见证的目的,是保证录制的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由于录音录像遗嘱不是书面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无法签名,因此,要用符合录音录像遗嘱形式特点的方式表明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确认遗嘱内容以及表明在场见证。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用口述的方式记录其姓名,表明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并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录像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展示其肖像,在记录肖像的同时可以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其姓名,这样可以通过视频画面得知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遗嘱人立遗嘱与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应在遗嘱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的人员有两类,一是遗嘱人,二是见证人,缺一不可。另外,遗嘱人和见证人只需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其中一种即可,但同时记录效果更好。在记录姓名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说出自己的正式姓名(居民身份证件或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而不能是笔名或者艺名,另外最好能够念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
二是在记录姓名时,遗嘱人与见证人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以确保陈述的清晰和真实性。在记录肖像时,应当将录像镜头焦距对好,不能模糊,上半身影像和下半身影像都应在录像中有所反映,尤其是脸部图像更需要清晰的呈现出来。
另外,为确保音像资料的完整性,在录音录像时,应当从开始订立遗嘱时就进行录制,直至遗嘱订立完毕为止,在此期间不要关机,不要暂停,当录制设备出现故障,应重新录制。在使用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遗嘱人与见证人的特写镜头及全景镜头都应当有所体现。
(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由于录音录像遗嘱容易被伪造或者篡改,而遗嘱的设立时间是判断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录音录像遗嘱也应当体现遗嘱的设立时间。在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遗嘱设立的时间。
在记录年、月、日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遗嘱记录的年、月、日三要素必须齐全,三者缺一不可。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
(4)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即不能由他人代述或转述遗嘱内容,且口述的内容要清楚、明白,而不能含糊不清。遗嘱的内容应当具体,对有关财产的处分,应当说明财产的基本状况,说明财产归什么人承受。
(5)遗嘱人在录制完遗嘱后,应将记载遗嘱的原始载体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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