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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及其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0 浏览量:697
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在遗嘱人自己不能书写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或不愿亲笔书写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他人代笔制作书面遗嘱。代书遗嘱须符合以下要求:
(1)代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而由一见证人代书。代书遗嘱不是由代书人代理设立的遗嘱,因此,遗嘱人必须亲自表述自己处分财产的意思,而由他人代笔书写下来。代书人只是遗嘱人口授遗嘱的文字记录者,而不能就遗嘱内容提出任何意见。代书人须忠实地记载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不得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篡改或修正。
(2)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见证人中的一人可为代书人。对见证人人数的要求,是为了保证代书的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只有代书人一人在场代书的代书遗嘱,不具有代书遗嘱的效力。
这里的见证人应当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即遗嘱见证人应当具有见证能力,且不能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在书写完遗嘱后,应向遗嘱人宣读遗嘱,在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确认无误后,在场的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须在遗嘱上签名。在场的见证人为3人以上的,签名的见证人不得少于两人,不签名的人员不为见证人。遗嘱人如确实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用捺印或者盖章方式代替签名。代书遗嘱也须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日期,遗嘱的日期也为见证人见证的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继承权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