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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借贷的性质与纠纷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18   浏览量:1407  

  


  男女缔结婚姻关系成为夫妻后,便具有了夫妻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但婚姻关系并非泯灭夫妻单个人的主体资格和经济地位,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其实质仍然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一、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的情形

  夫妻双方只要不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任何一方均有权对其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订立借款协议,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关系特殊,但仍按照自然人借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情形

  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既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又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在离婚时,由此产生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即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通过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使用的,其法律性质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借款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获得的借款即成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

  (2)借款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夫妻的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决定将共同财产借贷给一方的,就在夫妻一方和借贷一方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一方是夫妻,另一方是夫妻中的借贷一方,属于债权人为两人的共同债权。在这一债权债务关系中,夫妻为共同债权人。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借贷人偿还债务,但是清偿所得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而非家庭或夫妻双方。否则,因其不具备履行的基础,不能认定为夫妻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个人经营活动可以是投资理财,也可以是经营商铺,其他个人事务则可以是个人教育、旅游等。

  (4)夫妻之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内借款行为,除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属于借贷行为,在离婚时,由此产生纠纷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此外,考虑到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夫妻之间借款可能仅有口头约定,并没有书面协议,对于如何还款、何时还款、偿还金额等可能均无具体约定。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可以对此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偿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判令借款方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一半的补偿。这样的处理也是对夫妻双方借款协议订立时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至于归还的金额是“借款数额的一半”,是基于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还应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时是“可以”而非“应当”按照原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来源途径复杂,一方有可能通过劳动收人贡献了绝大部分共同财产,但又是借款人,如果单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来处理会严重损害夫妻一方权益,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因此,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问题时也应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有所不同,不能仅仅简单地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加以妥善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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