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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财产性质与归属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11   浏览量:1584  

  


  一、子女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财产性质与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即:

  (1)在父母无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情况下,无论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该出资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子女婚前个人财产。

  (2)在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情况下,则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财产性质与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的,按照如下原则和方式处理:

  (1)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既可约定房屋的权属,也可约定出资的性质。房屋权属既可以约定归父母或子女所有,也可以约定双方共有,还可以约定子女及其配偶之间的各自份额;出资性质则可约定为借款,或赠与,或家庭单独/共同投资等。

  (2)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父母出资属于子女及其配偶共同受赠的财产。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登记在子女哪一方的名下,均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父母表示出资仅是赠与给子女一方,则该部分出资及对应的房屋份额不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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