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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06   浏览量:1630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确立了与外国离婚法上赡养费给付制度相近似的经济帮助制度。

  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因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资助的制度。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当一对男女结为合法夫妻,法律推定双方建立了一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这个婚姻共同体作了努力,这其中包括个人的自我损失和自我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法律则要求另一方尽到扶助的责任,将道德上的义务上升为法律,因为不能排除一方的生活困难可能是为了家庭利益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在理解经济帮助制度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1)经济帮助既不以一方付出更多的义务为先决条件,也不以一方是否有过错为必要,而是以一方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为前提,故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都不相同。

  (2)经济帮助也不能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等同。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为前提,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而经济帮助是由原来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属于婚姻法上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予以经济保障的救助措施。

  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1)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生活困难是指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判断离婚当事人是否存在生活困难,应当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其财产是否能维持其基本生活为标准。生活困难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年老多病,无法继续劳动,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因伤害、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

  (2)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即这种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间界限,仅仅限于离婚之时。如果离婚时一方不存在生活困难,而离婚后才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已无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一方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没有提供帮助所必要的经济能力,如自己的生活也存在困难,或者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即不负担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以上三个条件,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缺一不可。

  对于一方符合应当获得另一方帮助条件的,离婚时首先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查明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条件、谋生能力、受帮助方的生活困难程度、帮助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结合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准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确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的适当帮助。具体来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

  (2)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经济上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的帮助。

  (3)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在执行帮助期间,受资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对已经确定的帮助费尚未执行或者未全部执行的,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应由其再婚的配偶依法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扶养义务。

  (5)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受帮助方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

· 离婚冷静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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