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这项制度是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平衡夫妻经济利益的必然要求,凸显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精神。
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仅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也适用于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当事人。
(2)在经济补偿关系上,上述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是补偿请求权人,因补偿请求权人付出较多义务而受益的另一方,是补偿义务人。
(3)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是一项独立的制度,其性质既不同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也不同于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此种补偿并非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否行使补偿请求权,由请求权人自行决定。
(4)如果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至于如何补偿的问题,应由双方协议。如果另一方不予补偿,或双方在补偿的方式、数额等问题上发生争议,可提起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婚姻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持续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的多少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数额、方式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