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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28   浏览量:2649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又称保留财产,是相对于共同财产而言的,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或依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我国民法典和司法解释虽未使用夫妻特有财产的概念,但规定了一部分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个人财产,且允许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按双方约定保留一定的个人所有财产。这些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实际上就是夫妻特有财产。

  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须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对婚前或婚后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均应由其个人财产负担清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所有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所有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赔偿或者补偿,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遗嘱人或赠与人明确将财产赠给、继承给个人的,体现了财产所有人支配财产的真实意志,完全是所有权应有的内容。这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衣物、饰物等,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者共用的生活用品。但价值特别大的个人用品或作为生产设备和经营场所附属物的工具除外。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如:

  (1)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分为两个部分:经过夫妻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和未经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个人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人寿保险金、伤害保险金等具有人身性质,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 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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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办结婚登记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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