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关系。它不是单指某种财产,而是指一种财产制度,以及在该种财产制度下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即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对全部夫妻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某些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主张应为其个人财产的,须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应归其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无法确定到底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的财产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禁止结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