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项规定主要是针对许多地区存在的所谓“包二奶”、“包二爷”等不良社会现象而作出的禁止性规定。由于”禁止包二奶’等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所以采用了现在这样的表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居。“与婚外异性”的表述,将那些有配偶者与同性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排除在民法典调整范围之外。如果有配偶者在外与其他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可能构成重婚罪,应由刑法和民法典其他条款调整。在认定构成同居关系时,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把握。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为民法典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而设定的禁止性规定。在适用这一禁止性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二者具有相似之处,即都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活。但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重婚系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换言之,重婚为婚姻关系,而姘居则为非婚同居关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是违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的行为,应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民法典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典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对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离婚理由,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男女平等原则
· 一夫一妻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