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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干涉婚姻自由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8   浏览量:2349  

  


  一、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规定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表现形式很多,主要是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因此,民法典明令予以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应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其父母等第三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比买卖婚姻为数更多,涉及面更广,其危害性不可忽视。因此,民法典也明令予以禁止。

  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共同特征是索要财物,但是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⑴买卖婚姻根本违背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强迫婚姻,目的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下,婚姻本身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不违背他们的意愿。⑵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是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不是正当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

  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一般予以批评教育;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予以返还。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问题时,应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的区别,同男女双方自愿馈赠的区别。一方对他方或其父母馈赠某些财物是完全合法的。此外,还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借婚姻从事诈骗的界限,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应视其情节依法制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男女平等原则

· 一夫一妻制原则

· 婚姻自由原则

·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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