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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与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22   浏览量:750  
  


  一、解除收养关系后身份关系与权利义务的变化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亲子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彼此不再具有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和继承遗产等关系。与此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关系,本来就是以收养关系为中介的,解除收养关系,他们之间当然就不再具有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恢复,以养子女是否已经成年为界限,区别对待、分别处理:

  (1)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2)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同意恢复的,即行恢复。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解除收养关系后,在法定的情形下,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养父母享有补偿请求权。

  (1)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数额,应视养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成年养子女的负担能力而定。一般说来,应不低于当地居民普通的生活费用标准。

  (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无权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抚养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适用情形、条件和程序

· 无效收养行为的原因、确认程序与法律后果

· 养子女姓氏的规定

· 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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