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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22   浏览量:614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适用,主要有两种情况: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已经成年的被收养人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收养人、送养人、成年养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解除收养关系的真实原因,养亲子关系的现状和生活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有虐待、遗弃的行为,从有利益未成年收养人的角度出发,如有上述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解除收养关系。但如果生父母反悔,并用不正当手段破坏养亲子关系,以至于收养关系恶化,无法继续维持的,法院也可以判决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如果是送养人一方反悔,养父母并无过错的,法院应从保护合法收养关系的原则出发,教育送养人应当遵守协议,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是送养人有正当理由,例如收养人对养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以及其他侵害养子女的合法权益行为的,法院应当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无效收养行为的原因、确认程序与法律后果

· 养子女姓氏的规定

· 收养的法律效力

·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孤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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