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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收养行为的原因、确认程序与法律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22 浏览量:697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收养的原因
收养无效的原因和收养成立的要件是互相对应的。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一般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须具备的要件,也包括特定的、收养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要件。具体说来,收养因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因违反法律(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因欠缺收养的合意(包括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因不符合收养成立的法定方式而无效。当然,不符合法定方式也是违反法律规定,但此处是仅就收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而言的。
二、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有两种,即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和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在审判实践中,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确认收养无效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收养无效;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无效收养行为,在有关判决中确认收养无效。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至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能否依行政程序申请确认收养登记无效的问题,并无规定。
三、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以及经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收养无效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是收养无效和收养关系解除的重要区别。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收养的法律效力
· 被收养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