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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24   浏览量:1554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效力溯及既往,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从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

  这里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即只有经过法定程序,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才产生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后果。换言之,虽具有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没有行使请求权,未经法院判决,该婚姻仍应认定为有效婚姻;虽具备撤销婚姻的原因,撤销权人未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的法定期间已经届满,该婚姻未被依法撤销的,其婚姻有效。

  (2)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许多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互相扶养的义务,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权利等等。这些规定对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均不适用。

  (3)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已经形成共有的,应当按照共有的一般规则处理;没有形成共有的,则按照各自的财产归个人的原则处理;无法确认财产所有性质的,按照共有处理。一方当事人主张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应承担证明责任,如有证据证明为其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影响。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照民法典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

  (5)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 受胁迫的可撤销婚姻的构成、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期限与程序

·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请求主体及审理程序

·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及阻却事由

· 禁止重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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