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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可撤销婚姻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24 浏览量:1360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对对方当事人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当然可以缔结婚姻关系。患病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尽告知义务,或者不如实告知,即不告知或者虚假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
应当提示的是,虽然《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制度,但是,基于对婚姻当事人双方健康权的维护和婚姻关系的长久维系,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自行选择通过婚前健康检查方式来排查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比较妥当。
一、构成条件
(1)患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即患病一方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但隐瞒或未如实告知另一方。若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已患病事实,其并无隐瞒的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
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因何时患病、是否患病难以预见,且婚后患病并不能溯及影响到另一方是否决定结婚的真实意思,此类情形也不构成可撤销婚姻。
(2)患病一方所患疾病须是重大疾病。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有待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解释予以具体界定。
实践中,一般认为这里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仅限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下列疾病:①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主体仅限于未被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实施隐瞒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其近亲属或其他组织不享有撤销权。
三、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和尽早结束法律关系不稳定的状态,民法典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进行了限制,即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该期间届满,撤销权消灭。
实践中,在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告知并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比较难以知悉相关情况的,处于不知情的状态中,直到患病一方当事人进行检查或者病症十分明显时其才获悉相关情况,则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应自其知道另一方当事人患病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可请求撤销婚姻。另外,有的患病当事人在婚后可能已经有明显的症状,如果一般人能够据此得知其可能患有重大疾病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将被推定为应当知道。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撤销权须按法定方式行使,当事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自行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撤销权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方式行使。由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查后作出判决认定。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