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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概念与界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20 浏览量:1526
亲属关系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亲属关系不仅表示亲属间的亲密程度,还在于亲属之间存在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其他有关法律也涉及近亲属等相关规定。所以,规定亲属,确定近亲属、家庭成员等的范围是十分必要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对亲属制度作了原则规定,界定了亲属(配偶、血亲、姻亲)、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一、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以及具有这种特定身份关系的人相互之间的称谓。亲属的含义是:第一,亲属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因婚姻、血缘和拟制血缘而产生。在这个意义上使用亲属概念,实际上是指“亲属身份关系”,是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法律关系。第二,亲属标志着具有亲属身份关系的人的特定身份。亲属身份是固定的,只要亲属身份关系存在,这种特定身份就不会改变,亲属之间不能相互更换位置而改变身份。在这个意义上的亲属概念,标志着亲属之间的不同身份地位及亲属身份关系的远近亲疏。第三,亲属也是具有亲属身份关系的人相互之间的称谓。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亲属概念,实际指的是亲属之间的特定称谓。
(1)配偶。配偶是关系最密切的、是因男女双方结婚而发生的亲属,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配偶的亲属身份始于结婚,终于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
(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是亲属的主要部分。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一般因收养而产生,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旁系血亲是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3)姻亲。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等。
二、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之别通常用亲等表示,婚姻家庭编仍然使用“近亲属”概念,确认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在他们之间发生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非近亲属不发生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近亲属的概念,相当于“配偶+三代以内的血亲”。
三、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规定家或者家制,而有家庭的概念,但是没有对其作出界定,仅规定了“家庭成员”的概念,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是家庭成员,是组成家庭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