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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8   浏览量:1241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是指国家对于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这是社会公德的要求,目的是更好地保护亲属中的弱势群体,防止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首先,民法典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作了特殊规定。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如:(1)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3)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如:(1)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3)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4)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如:(1)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2)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如:(1)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3)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4)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其次,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分别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等特殊保护规定的,均应纳入民法保护的范围内,成为民法的特别法。司法机关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应直接适用上述法律与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 一夫一妻制原则

· 婚姻自由原则

·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的对象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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