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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毁损、灭失赔偿额的确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06 浏览量:811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则确定货物的赔偿额:
(1)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一个总的赔偿数额,也有可能规定了一个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了保价运输,这也实际上是对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但是要注意在保价运输的情况下,货物受损的赔偿。所谓保价运输就是承运人处理托运人、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一种方式,即托运人在办理托运货物的手续时或者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声明货物的价格,并支付保价费。这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对货物损害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一般情况下,保价额相当于货物的价值。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保价额。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一是协议补充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或计算方法等补充作出明确约定;二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这里的“交付时”是指货物按时到达了目的地,但是货物有毁损的情况下,计算市场价格的起算时间;“应当交付时”是指货物没有按时到达,而货物有毁损的或者货物根本就灭失了,不存在了的情况下,市场价格的起算时间。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使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假如货物安全及时到达并按合同交付时所获得的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4)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各专门法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基本上都作了规定,例如《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前款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这些规定,应当在计算承运人的赔偿额时予以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收货人提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