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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及免责事由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06   浏览量:631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毁损”是指搬运的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灭失”是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既包括货物物质上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更新丧失及法律上不能回复占有的各种情形。

  货运合同中,在法律规定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合同约定免除或者限制承运人责任,承运人也可能不承担违约责任或只需承担部分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即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主要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①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②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③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④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的损失;⑤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

  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其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的情形存在,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收货人提货的规定

· 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的权利

· 运输危险物品的特殊规定

· 承包人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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