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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不得携带违禁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03   浏览量:673  
  


  安全对于旅客运输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因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品而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例子并不少见。特别在铁路运输中,由于旅客随身携带危险物品而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事件屡屡出现。这里所指的危险物品是指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具体所指的是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如烟花爆竹、炸药等。这里所指的违禁物品就是指有可能对国家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造成影响的物品,如枪支、毒品等。这是法律对旅客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旅客不得违反。

  在旅客运输中,旅客在登上运输工具之前,承运人一般都要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止旅客把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带上运输工具。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还是有旅客违反规定把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带上了运输工具,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客违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例如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上船,在航行途中被承运人发现,为了航行的安全,承运人有权将烟花爆竹抛弃入海上。在承运人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旅客由于违反规定对其他旅客的人身和财产或者对承运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旅客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如果旅客坚持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特别注意的是,此时承运人必须拒绝运送旅客,这是承运人的一项强制性义务,体现了民法典严格保护人身与财产安全的立法精神。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 旅客办理退票或者变更乘运手续的规定

·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坐的义务及客票挂失补办的规定

· 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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