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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31   浏览量:794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事先有约定的,当然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原约定已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对账签证、技术联系单等形式予以变更的,以变更后的约定作为结算标准。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用词含义,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是“参照”而不是“按照”。换言之,当事人自己可以按照这个原则结算工程价款,也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按照此原则审定最终工程造价。此外,由于原合同体现了当事人最初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参照的时间标准是签订原合同时,而不是发生争议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即承包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 承包人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 建设工程合同中垫资条款的效力及纠纷处理原则

· 施工合同工期顺延的规定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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