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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纠纷的处理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31 浏览量:8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确定了以工程量清单作为确定工程量依据的前提下,处理工程量纠纷的规则:
(1)对于工程量的种类、范围和计算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和确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期间,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签证、补充协议、备忘录、函件以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书面文件形式作为载体的证据,都可以作为结算工程量并进而作为当事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即在承包人能够证明其增加的施工行为得到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的,虽然没有工程量变更的签证等证明文件,但如果承包人能够提供如双方往来记录、函件等材料,证明工程量变化系出自于发包人的意思表示,对于这些证据材料也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量变化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所举出的证据原则上应当是书面文件等书证,但在发包人自己认可比如在诉讼中自认的涉及工程量变化事实的情形,也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量变化的依据之一。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