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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标准及利息起算时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31 浏览量:819
一、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标准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时就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欠付的价金利息与价金之间存在随附关系。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利率等事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充分遵照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2)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从法理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但由于建设工程是按形象进度付款的,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欠款发生之日,因此,各级法院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认识不一,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为了统一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三种计息的方法,即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