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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的权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06 浏览量:886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是指由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约定,应收账款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人而非该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承担给付不能的交易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债权转让,保理人受让债权后,取得应收账款债权人对该债权的全部权利,也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全部风险。
(1)无追索权保理人的权利主张路径是,应当且只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2)无追索权情形下,保理人因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所获得的权益,不存在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即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订立保理合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