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的权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06   浏览量:886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是指由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约定,应收账款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人而非该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承担给付不能的交易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债权转让,保理人受让债权后,取得应收账款债权人对该债权的全部权利,也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全部风险。

  (1)无追索权保理人的权利主张路径是,应当且只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2)无追索权情形下,保理人因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所获得的权益,不存在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即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 基础交易合同变更或者终止对保理人的效力

· 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通知的规定

·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订立保理合同的法律后果

·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99371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