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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行使请求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06   浏览量:864  
  


  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人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即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人并不承担债务人清偿期届满后无支付能力的风险,保理人在债务人陷于无支付能力时得向原债权人请求补偿或追偿。追索权的制度设计相当于由应收账款债权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提供了担保,其功能与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相当。

  (1)保理人基于保理合同所享有权利未能实现的,其权利主张的对象既可以是应收账款债权人,也可以是应收账款债务人。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2)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的,基于应收账款对融资的非典型性担保作用,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于保理人在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允许其同时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没有明确,当前司法实践对此一般是允许的。如果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则可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未作约定,则应判令应收账款债务人承担第一顺位的还款责任,应收账款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 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通知的规定

·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订立保理合同的法律后果

· 保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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