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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06   浏览量:883  
  


  多重保理是指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系债权人基于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应收账款而进行的有权处分,这些保理合同均属于有效。

  在多重保理情形下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对于保理人的权利保护采登记优先主义,即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对于丧失应收账款担保权利的保理人,可依法追究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 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行使请求权的规定

· 基础交易合同变更或者终止对保理人的效力

· 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通知的规定

· 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法定情形及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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