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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通知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06   浏览量:811  
  


  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人后,一般应由作为基础交易合同相对方的债权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通知,在债务人收到该通知后,应收账款被转让的法律行为即对债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为避免债权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而影响保理合同的全面履行,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四条允许保理人在具备了表明其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等条件时,由其本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的通知具有债权人通知的同样法律效力。

  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既是对债务人的约束,也是对债务人的保护,防止其因错误清偿而蒙受不利的后果,这一通知义务,既可以由转让人履行,也可以由保理人履行,但由保理人履行的,必须表明身份并提供相关的凭证,简单地通知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宜认定产生约束债务人的效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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