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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05   浏览量:611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前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并且实践中为了便于承租人账务处理或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时往往让出卖人出具以承租人为购买人的税务发票,或将一些融资租赁资产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可能凭借其对租赁物的实际控制和相关证明材料,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前,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的上述行为显然构成无权处分。此类行为将会对出租人的所有权和租金债权的实现均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可能发生受让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况,这样,出租人租金债权的物权保障也消失殆尽。因此,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 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及其对租金给付义务的影响

· 承租人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及维修义务

· 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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