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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及拒付租金时出租人的权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05   浏览量:756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并非租赁物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所以当租赁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付租金。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期限,要求承租人支付。经出租人催告,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即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救济措施:

  (1)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所谓全部租金,是指融资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已到期而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依约定未到期的租金。在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每期租金支付期限到期之前,出租人无权请求承租人支付。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往往规定,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此即所谓期限利益丧失约款。出租人之所以要在合同中规定期限利益丧失约款,是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为了承租人的特殊需要,由承租人选定,出租人出资购买的,此类租赁物专用性较强,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即使收回租赁物,也难以通过重新转让或出租收回所投资金。同时,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互负的义务并非是同时履行的,而是有先后层次的,出租人支付租赁物价款的义务履行在先,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履行在后,出租人的利益缺乏一种相互制衡或者保障。由于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在迟延支付一期租金时,很有可能也无力支付剩余未到期的租金,所以此时出租人如果不能一次性主张全部租金或者不能收回租赁物,将使自己处于默视损失扩大却无能为力的被动局面。因此,在承租人违约不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这有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同时,承租人丧失了期限利益,也是对承租人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有利于促使承租人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2)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不选择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因为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具有担保其租金债权的功能,所以当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

  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把握以下问题:

  (1)出租人救济措施的适用条件是承租人不仅逾期支付租金,而且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即承租人以行动表明其不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义务。首先,这里的合理期限,在具体诉讼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客观情况加以判定。其次,催告的形式为不要式,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书面通知和口头形式均可。最后,当事人未经催告即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不宜以解除权未成就为由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可将起诉状送达时间作为催告时间,并为被告确定合理的履行期限。

  (2)承租人违约不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但不能同时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其理由为:

  其一,与普通的租赁合同不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不是承租人占用、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费用及基本经营利润的对价。因此,在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前提下,在利益总量上,出租人已经收回了其投入的全部成本,其不能同时主张租赁物的所有权,否则将导致出租人的双重受偿,由此造成结果上的显著不公。

  其二,从诉讼角度讲,给付全部租金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仅是要求租金加速到期,而出租人如果同时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则等于出租人同时选择了两个相互排斥的诉讼请求,有违民事诉讼法有关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明确,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但是,如果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时,出租人可以另行诉请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因为就前后两个诉而言,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是不同的,且第一个判决作出后,发生了新的事实,故此时出租人的前后两诉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对第二个诉请仍然应当予以受理。

  (3)由于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性、周期长、利益重大、交易复杂等特点,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对出租人催告后解除合同情形下,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期数和数额并未规定,为使解约行为更为慎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相对较严格的解约标准,即在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情形下,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承租人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及维修义务

· 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规定

· 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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