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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30   浏览量:768  
  


  所谓索赔权,是指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权利人依法享有向义务人索赔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权利。在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中,存在着承租人、出租人、出卖人三者关系。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委托,出资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出租人,出租人同时享有因出卖人违反合同规定而造成损失时要求出卖人赔偿的权利。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在买卖合同中,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由于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指定购买的,对其性能和生产要求等,出租人往往缺乏了解,很难对出卖人提供的租赁物做检验和判断,同时,租赁物的用益权也属于承租人,为了保证租赁物符合要求,便于解决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出租人往往将选择由谁来提供何种品质、规格的租赁物的决定权赋予承租人,由承租人负责收货验收,发现质量技术问题由承租人直接与出卖人交涉,即出租人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对由于出卖人的过错,如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或者迟延供货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而得到赔偿。这样,既简化了法律关系,同时又降低了索赔成本。因此,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可以在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直接向出卖人索赔。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索赔。

  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租人根据索赔权可以向出卖人提出以下主张:

  (1)修理、调换。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能利用时,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负责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标的物,并承担修理、调换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2)减少价金。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虽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不影响使用,而承租人也愿意继续使用的,可以按质论价,要求出卖人减少价金。

  (3)支付违约金。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支付约定的或者法定违约金。在违约金不足以抵偿损失时,承租人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损害赔偿金。

  (4)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由于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时,承租人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出卖人未交付或者迟延交付标的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并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在出租人、出卖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才能够行使索赔权。其主要理由是: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是基于出租人在买卖合同中的权利让渡而来,所以,承租人行使索赔权,首先需要经出租人同意,使出租人将其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同时,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对象是出卖人,出卖人要向其并不负有合同义务的人承担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必须基于自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 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

· 租赁物经营使用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规定

·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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