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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法定情形及其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30   浏览量:799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享有拒绝受领权,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等事由时,可以拒绝受领交付的标的物。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具有买受人的地位,因此,也享有买受人所享有的拒绝受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条的规定,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1)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这是指标的物的质量问题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有重大缺陷或瑕疵以致于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此时,应当允许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

  (2)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即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情形等。

  因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因此,在买卖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出租人并不参与实际的租赁物交付活动。但在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时,买卖合同的履行发生障碍,由此将对出租人在买卖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在此情形下,承租人应当将其拒绝履行的事实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为承租人根据买卖合同索赔提供必要的协助,或者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作出必要的变更。承租人未及时通知,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接受标的物,是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受领义务的要求,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三条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

· 租赁物经营使用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规定

· 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

·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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