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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索赔期间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30   浏览量:817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二条规定了承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与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给付义务的关系,具体内容为:

  (1)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法理,买卖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不能直接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并且融资租赁的特征决定了出租人的本质义务是为承租人提供融资,在承租人选定出卖人、租赁物的前提下,履行买卖合同的风险也应由承租人承担。换言之,只要出租人履行了支付价款购买租赁物的义务并且不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承租人就应当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对于非因出租人的因素造成租赁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交付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承租人可以向出卖人直接行使索赔权,但索赔的结果不应影响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包括支付租金在内的主要义务,由此造成承租人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赔偿。

  (2)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即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出卖人及租赁物的选择、买卖合同的订立均与出租人的确定及干预相关,由买卖合同的履行障碍而产生的风险及索赔,不单是由承租人的意志及行为所引发,此时,是否影响租金支付应当结合买卖合同履行障碍产生的原因来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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