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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拍卖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25   浏览量:754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按照这一规定,以拍卖方式出卖租赁房屋,不论是抵押权人为了实现抵押权而出卖,还是出租人自己出卖,只要是拍卖,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就统一适用这样的方法。

  适用上述规定,实践中应把握以下问题:

  (1)出租人拍卖租赁房屋的,负有将拍卖的有关事项提前通知承租人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程序性的,出租人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适当地履行了通知义务,即无需对承租人是否实现优先购买权承担责任。如果出租人未能在拍卖前五日履行通知义务,使承租人丧失了竞价购买租赁房屋的机会,可认为出租人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出租人通知承租人的时间,应当采到达主义原则,即在拍卖五日之前通知到达承租人。

  (3)经通知,承租人未参加拍卖,包括承租人未出席,也包括未进行竞买登记、未交纳竞买保证金等未有效参加拍卖活动的情形,均产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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