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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25 浏览量:936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具体而言,承租人享有这种合同解除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存在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即: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查封和扣押是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强制封存当事人的财产,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措施。一般情况下,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没有使用权,但例外情况下,如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在财产被查封后,仍享有对该财产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此即“活封”。民事审判、执行实践中,对于查封时未出租的房屋,为了保证执行的效果,未经法院准许不得擅自出租。但是对于查封前已经出租的房屋,在“活封”情况下,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受影响,有权对租赁房屋继续使用、收益,而且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使被查封的房屋被拍卖,也不影响承租人的租赁权。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租赁物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出租人将他人所有物出租,关系到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很可能对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产生不利影响,妨害租赁合同目的的实现。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对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要求的租赁物,由于不符合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因此,亦属于承租人有解除权的情形。
2.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即租赁物无法使用,且租赁物无法使用并不是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 租赁物的收益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