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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19 浏览量:2209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即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可以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免责的债务承担。所谓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责任。全部转移债务的,是全部的免责债务承担;部分转移债务的的,是部分的免责债务承担。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在保证人提供了保证的情况下,这种债务的转移就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影响。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人是为主合同的债务人而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按照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就要依约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为债务人作担保是出于信用以及相互之间的需要,一般来讲,这种保证要基于保证人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一定判断,对债务人到期是否能够履行债务有一定的预见。保证人一般都希望债务人能够按期履行债务而免除自己代为清偿的责任,并且认为债务人有一定的履行债务可能性时才为其提供担保。因此,如果只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而不通过保证人就将合同债务向第三人进行了转让,那么,就将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这时债务履行期满债务能否得到履行,债权人债权能否实现的可能性就发生了变化。因此,债务人转移债务应当获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书面同意实际上表明保证人认可了该债务转移行为,并表明其愿意对该债务的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保证人对转让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了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法律规定保证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反之,如果这种债务的转移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那么,债务转移以后,保证人就免除了其为债权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所称“应当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含义是指,债务的转移如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它所针对的是债务转移对保证责任的影响,而并非是说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是主合同债务转移的必备的条件。合同债权债务的转移是当事人的权利,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即使不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也可以将债务向第三人转移,只不过就不能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了。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情形下,由于第三人加人债务,原债务人还是当然的债务人,保证人的权益不仅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反而因第三人加人债务有可能增加债务人的履约财产,使保证人的责任减轻。即使加人的第三人没有任何财产,也不会给保证人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