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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19   浏览量:2144  
  


  债权转让是指在债权不丧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取代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债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相应取代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债权人转让权利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的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考虑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行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实际上是在转让两个债权:一是主合同的债权,二是保证合同的债权。债权人转让这两个债权,都应当符合债权转让的规则,否则不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债权人将主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如果通知了保证人,就是将保证合同的保证债权也一并转移,保证人即成为受让人即新债权人的保证人,对受让人即新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未通知保证人的,保证合同的保证债权就没有转让,该转让主债权的行为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对受让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消灭或者部分消灭,保证债权也随之消灭或者部分消灭。

  例外情形是,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既然保证合同有约定,债权人就应当遵守这一约定。如果债权人违反该约定,其构成违约,保证人依约当然应当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在保证人和债权人内部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承担保证责任的认定

· 人民法院对保证期间有关事实的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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