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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内容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19   浏览量:2372  
  


  主合同内容变更,是指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变更。主合同内容变更对保证人所承担保证责任的影响,重点在于是否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是否超出了保证人所承诺的范围。如果没有加重保证人的责任,没有超出保证人所承诺的范围,则保证人仍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1)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如果主合同变更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无论保证人是否同意,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只需对变更后的合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如果主合同变更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此结果已经超过了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所以保证人不应对此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应在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当然,此种变更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按照原来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无疑会相应延长保证期间。为了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有必要对这种变更如何影响保证责任作出规制,使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变更对保证人不产生影响。如果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缩短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则会使保证人的责任期间提前开始,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将会丧失,对保证人来说亦不公平。尊重保证人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义务只能由自己设定,保证人的责任期间应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因此,主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对保证人的责任不产生影响。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承担保证责任的认定

· 人民法院对保证期间有关事实的主动审查

·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

· 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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