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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06   浏览量:1225  
  


  民间借贷实践中,有一种现象是当事人双方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其后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及如何加以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1)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其一,在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情形下,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买卖合同是为借贷合同债权的担保,因为贷款人要求以借款本息抵顶买卖合同价款,实际上就是实现买卖合同的担保功能,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物权移转实现债权。因此,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应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主张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而不能直接请求履行买卖合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其二,这里的“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是指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向以及对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而不是指人民法院在没有当事人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请求的前提下,可以直接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如果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否则,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2)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一,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体现物权担保的作用;

  第二,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而不能出现“流押”即以买卖合同的权属直接抵债的情形;

  第三,买卖合同是设置的习惯法的担保物权,因而被担保的借贷债权就是有担保的债券,应当遵守担保物权实现的一般性规则,具有优先受偿性,而不能作为一般债权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 网络贷款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的担保责任

· 他人在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的责任认定

·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 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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