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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06 浏览量:9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无利息约定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利息约定不明的,区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和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借贷分别处理:
第一,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但是,最高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