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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06   浏览量:1527  
  


  针对实践中企业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区别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规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当然应当由企业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并非用于企业,而是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就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企业是名义借款人,两个当事人应当对该债务连带承担责任,因而,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企业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当然应当由个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应该承担责任。因此,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他人在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的责任认定

·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 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 赠与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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