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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供电人的抢修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7   浏览量:779  
  


  自然灾害等原因,通常是指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不可抗力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这里所指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主要包括:(1)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损害,如风、雪、霜、雾、空气污染等造成的断电。(2)一些不能预见、又不可避免的外力破坏,如鸟害。

  按照民法典第180条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以及合同编相关规定,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对此不负责任。但是,由于连续供电的重要性,供电人必须以诚实善意的态度去克服灾害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因此,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及时恢复供电。如果供电人怠于职守,故意拖延,迟迟不能恢复供电,使用电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供电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人是否尽到了及时抢修的义务,应以国家的有关规定为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与违约责任

· 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

· 供用电合同的主要内容

· 分批交付标的物情况下解除买卖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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