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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人应当及时支付电费的义务及逾期不交付电费的违约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7   浏览量:741  
  


  供用电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买卖合同,即用电人向供电人购买电力以供使用,同时向供电人支付该电力的价款,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电力。在供用电合同中,支付价款是用电人的主要义务。电力的价款即电费,是电力资源实现其商品价值的货币形式,是供电人出卖电力的对价,用电人只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交付电费的义务,才能实现电力的商品价值,完成一次电力资源的买卖过程。

  用电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电费,主要是按照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交费的义务。用电人按照约定交付电费,主要是按照约定的电费结算方式、交付期限等履行交费的义务。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迟延支付的违约金作出了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用户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2)供电人中止供电。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中止供电,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具体而言,供电人中止供电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用电人存在逾期不交付电费等违约行为。

  第二,供电人须对用电人进行催告。供电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催告用电人支付电费和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应以能够通知到用电人的方式进行催告。催告时应给用电人必要的支付期限。

  第三,用电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

  第四,供电人中止供电,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供电人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 供电人因故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与违约责任

· 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与违约责任

· 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

· 分期付款买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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