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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人因故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与违约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7 浏览量:721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供电人连续供电的义务。但是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供电人可以中断供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和电力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这些情形包括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供电设施检修”,包括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个地区中的一部分地区、部分用户、用电大户的部分用电设施中断供电,使其用电总量减少的一种措施行为;“用户违法用电”,包括违章用电、窃电、超计划用电、不安全用电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用电的行为。供电人在上述情形下中断供电,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前提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如果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中断供电,供电企业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因此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