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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包装方式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1   浏览量:1052  
  


  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既可以指包装物的材料,又可以指包装的操作方式,它对于标的物品质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对一些易腐、易碎、易潮以及如化学物品等更是这样。对有些标的物来说,质量标准的一部分可能就通过包装本身来表现。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必须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具体而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包装方式:

  (1)买卖合同对标的物包装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2)买卖合同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补充协议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所谓通用的方式,是指同类标的物通常的包装方式。

  (5)该类标的物没有通用的包装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包装。所谓“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则需根据具体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作出判断。一般是指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方式、运输距离、气候条件及运输工具的装载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包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买受人的权利

· 买卖合同标的物法定质量担保义务

· 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规定

· 买卖合同交付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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